(2015)北执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天津建筑机械厂与安徽力地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建筑机械厂,安徽力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6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筑机械厂,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号。被执行人安徽力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与徽亳路交口太阳海岸花园4栋18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安徽力地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51002.3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5100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