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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久。委托代理人党玉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金55222元一案中,经过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