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金达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金达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81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祖来,男。委托代理人徐延辉,男。被告衡水金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金达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衡水金达模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北省深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定作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法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明确双方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衡水金达模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