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810号原告:刘某,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王某,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