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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靳清与石李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清,石李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5号原告:靳清,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石李彪,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清诉被告石李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335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