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靳清与石李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清,石李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5号原告:靳清,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石李彪,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清诉被告石李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335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