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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发权与重庆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发权,重庆腾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01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发权。委托代理人:宋道兰,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中丽,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承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兵,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利国,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发权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发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