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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庆伟与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商品房没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伟,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95号原告孟庆伟,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友(系原告哥哥),住通河县。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负责人张金祥,职务经理。原告孟庆伟与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庆伟自愿负担。审判员 韩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京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