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美娥、邹松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娥,邹松涛,文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娥,女。被执行人邹松涛,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文银行,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陈美娥申请邹松涛、文银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美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尉执字第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