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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傅世玲与被告马占军、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世玲,马占军,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646号原告傅世玲,女,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冲,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占军,男,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世玲与被告马占军、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