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洋与罗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罗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杨洋,男,30岁,1984年8月3日生,汉族,地址长春市。被告罗楠,男,34岁,1981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区。杨洋诉罗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洋诉称,2014年10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675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26日前还清,还清前每月支付3000元利息,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267500元及利息24000元,合计29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楠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267500元,于2014年11月26日前还清,还清欠款前每月付给原告3000元利息,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已在《欠条》中言明欠原告267500元的事实及利息如何承担,被告有义务于其承诺的期限向原告还款并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款情况,但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故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欠款事实不存在或其已还款或的前提下,本院认定被告的欠款事实成立、且未向原告还款,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267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24000元借款利息亦未超出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洋欠款本金267500元及欠款利息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673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菲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