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立强与李海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强,李海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27号原告刘立强,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穆棱市穆棱镇。被告李海燕,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强诉被告李海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