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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与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贝诺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贝诺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两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宋本红,蒋伟,邵桂芸,节光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10号。法定代表人:路红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本红,经理。被执行人:淄博贝诺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掩的村村西127号。法定代表人:邵振宝。被执行人:山东两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两平村西庄。法定代表人:房田,经理。被执行人:宋本红。被执行人:蒋伟,无业,被执行人:邵桂芸。被执行人:节光恕。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贝诺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两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宋本红、蒋伟、邵桂芸、节光恕银行存款3736562.4元(本金3580852.8元,案件受理费32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8588.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9161.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