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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艳坤诉被告韩瑞攀、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坤,韩瑞攀,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432号原告赵艳坤。被告韩瑞攀。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悦海兰亭*号楼*号。原告赵艳坤诉被告韩瑞攀、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艳坤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王利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