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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翟伟生、周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翟伟生,周新,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7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书娜,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凯,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翟伟生,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新,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王静,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翟伟生、周新、王静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翟伟生、周新、王静的申请。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