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永平申请包文平、包龙山健康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平,包文权,包龙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516号申请人永平,男,43岁,蒙,医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文权,男,28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龙山,男,51岁,个体,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永平申请包文平、包龙山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8月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