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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董启君与沈阳华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启君,沈阳华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董启君。委托代理人陈鹏,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华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达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沈河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沈河执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华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251号(6-7-1室1-6轴、B-Q轴)(建筑面积236.32平方米)的一套办公用房,并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华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华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阳华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251号(6-7-1室1-6轴、B-Q轴)(建筑面积236.32平方米)的一套办公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虹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