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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静与长安区乐川食府、董令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长安区乐川食府,董令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349号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冯子正。被告:长��区乐川食府。经营者:梁富兵。被告:董令棉。原告李静诉被告长安区乐川食府、董令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子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专营酒店用湿巾,被告酒店有湿巾需求。原告与被告长安区乐川食府于2014年12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的质量和数量提供湿巾,原告送货上门,被告验收完毕出具收到条,款项按月结算。协议达成后原告即履行协议,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款项,共计欠货款3660元。为维护原告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6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收据3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湿巾款366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举证、质证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长安区乐川食府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显示长安区乐川食府是个人经营,经营者是梁富兵,开业日期是2015年4月18日。餐饮服务许可证显示长安区乐川食府经营者是董令棉,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长安区乐川食府提供酒店用湿巾,被告长安区乐川食府欠原告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湿巾款共计366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安区乐川食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提供酒店用湿巾,原告与被告长安区乐川食府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长安区乐川食府出具收据后应及时支付��告货款,但其未予支付。基于长安区乐川食府是个体工商户,原告给其提供酒店用湿巾的时间是被告董令棉经营长安区乐川食府的期间,故长安区乐川食府拖欠原告的湿巾款项应由被告董令棉负担。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令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静货款3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令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维艳人民陪审员 崔 彦 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乾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