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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33335-1)所在地瑞安市汀田街道宣典学工业区瑞轴路。法定代表人蔡水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85007-8)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化成路1号(第1幢第2层)。法定代表人阮荣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定做合作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偿还案款31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月7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7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阮荣贤依法进行布控,对温州市格诺鞋业作出失信决定书并纳入失信名单。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