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雨与孔令明赵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孔令明,赵玉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刘雨,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玉欣,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雨诉被告孔令明、赵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立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被告孔令明、赵玉欣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雨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到庭参加诉讼,��告孔令明、赵玉欣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雨诉称,2013年,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00元。2014年8月2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6000元,并出具金额为87200元的欠条一枚。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72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借款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孔令明、赵玉欣未答辩。原告刘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欠条1枚,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7200元的事实。被告孔令明、赵玉欣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孔令明、赵玉欣向原告刘雨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今有孔令明二人欠刘雨人民币捌万柒仟贰佰元整,¥87200元。现原告诉至本��,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72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借款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7200元,有欠条佐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令明、赵玉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刘雨偿还借款本金87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6元,公告���4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令明、赵玉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志审 判 员  郭晓丽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