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于秀娟与武汉明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娟,武汉明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于秀娟,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汉明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学明,总经理。于秀娟申请执行武汉明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武汉明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于秀娟租赁保证金6000元,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4784元、停业损失4745.34元,以上费用共计25529.34元;案件受理费438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武汉明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秀娟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312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明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7779.3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