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舟山蓝顺气体有限公司、舟山市荣丰船厂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舟山蓝顺气体有限公司;舟山市荣丰船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蓝顺气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舟山市荣丰船厂,组织机构代码7154349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001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舟山市荣丰船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市荣丰船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市荣丰船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舟山市荣丰船厂(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90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增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