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六喜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喜,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六喜,男,1956年2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富平县望湖路76号。负责人王宇平,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六喜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供电分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六喜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供电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将案件执行款15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回。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