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桥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桥铺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01448号原告张伟,男,汉族。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桥铺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负责人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桥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