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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邢保家、吴艳青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保家,吴艳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342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保家,男。辩护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艳青,男。辩护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保家、吴艳青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保家及其辩护人赵文奇、被告人吴艳青及其辩护人任根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牛某某的爱人赵某某涉嫌犯罪被殷都区检察院刑事拘留,2010年8月份至2011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吴艳青、邢保家自称认识省检察院及县法院领导,可以为赵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为名,多次在安阳县水冶镇、郑州等地骗取牛某某现金。被告人吴艳青、邢保家两人共同诈骗牛艳青现金10.4万元;邢保家单独诈骗牛某某现金14.851万元;吴艳青单独诈骗牛艳青现金5.75万元。上述事实,公��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刑保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解自己只是和吴艳青、牛某某一块儿帮牛某某为赵某某找人跑事,没有要过牛某某的钱,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邢保家拿过被害人的钱,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人预谋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吴艳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对牛某某说过需要送礼,也没有找领导帮忙办事,构不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指控事实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牛某某的丈夫赵某某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艳青、邢保家自称认识检察院及法院领导,可以为赵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等,多次在安阳县水冶镇、安阳市、郑州市等地骗取牛某某现金310010元,其中被告人吴艳青、邢保家二人共同诈骗104000元,被告人邢保家单独诈骗148510元,被告人吴艳青单独诈骗57500元。具体如下:(一)2010年11月4日,吴艳青以到郑州找领导需要6万元为由,伙同邢保家在安阳市平原路富惠二村小区门口,骗取牛某某6万元。两三天后,吴艳青、邢保家和牛艳青在吃饭期间,邢保家以自己垫付了2000元为由骗取牛某某2000元。二人共计骗取6.2万。(二)2010年12月初,吴艳青伙同邢保家在牛某某家以到县法院和中级法院送礼为由骗取牛某某30000元。(三)2011年2���7日,吴艳青伙同邢保家以需要找省检察院领导为由,在郑州骗取牛某某1.2万元。(四)2010年12月19日上午,邢保家以到县法院活动为由,骗取牛某某10万元。(五)2010年9月份,邢保家以去郑州和领导见面为由在安阳火车站骗取牛某某2万元。(六)2010年10月12日,邢保家以需要请市检察院和县检察院的领导为由骗取牛某某2万元。(七)2010年10月14日,邢保家以需要请市检察院领导吃饭为由骗取牛某某1万元,第二天下午,邢保家将余下的1500元购买了一盒10元的红旗渠烟,剩余1490元给了其。(八)2010年12月9日,吴艳青以给县法院领导送礼能将赵某某判成缓刑为由,牛某某第二天给吴艳青5万元。(九)2011年2月份,吴艳青以需要到中级人民法院请客送礼为由,骗取牛某某现金7500元。上述事实,有���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邢保家供述和辩解:四五年前,吴艳青和牛某某找到其,说赵某某被关到了看守所,让其找省检察院的战友帮忙,后来他们又连续找了四五趟,牛某某还一直哭,其就给在省检察院的战友宋某某打了个电话,宋某某当时正好在安阳巡视工作,其就开牛某某家的车和吴艳青、牛某某三人到宋某某住的宾馆,宋某某说事情办不了。过了几天吴艳青和牛某某又让其和他们去了一趟省检察院,到一个宾馆后其联系了宋某某,其和吴艳青、牛某某一起到宋某某16楼的办公室,牛某某又把赵某某的事情说了一遍,宋某某还是说办不了。之后吴艳青和牛某某又让其和他们去找过宋某某四五次,有一次宋某某就没有接待。其没有单独向牛某某要过现金,也没有和吴艳青一起向牛某某要过现金。2、被告人吴艳青供述和辩解:其和牛某某的丈夫赵某某是拜把兄弟。2010年赵某某被刑拘后,牛某某和其多次找邢保家,邢保家答应找他在省检察院的战友宋某某帮忙,过了一段时间,邢保家说宋某某正在安阳检查工作,其就和邢保家、牛某某还有牛某某的两个兄弟一块儿到安阳市铁西区的一个宾馆,牛某某在楼下等着,其和邢保家一块儿上去和宋某某把事情说了说,宋某某答应过问一下。这之后每隔一两个月就去郑州找宋某某一次,一共去了五六次,每次都是见面说一下情况,没有送过礼。每次去都有其和邢保家、牛某某,有时还有牛某某的堂哥、母亲,牛某某在郑州见过宋某某三次,还和宋某某一起吃过饭,都是牛某某算的账,在整个过程中,其只是出于朋友间帮忙,没有拿过牛某某的一分钱,也没有见邢保家拿过牛某某的钱或者物品。2013年秋天赵某某保外就医出来后,牛某某说给过��保家一个2万元和一个10万元,说是给省领导和县法院领导送礼了,结果也没有办成事,让其帮忙把钱要回来,其觉得没有经过其手,就没有答应。3、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0年7月份其丈夫赵某某被刑事拘留。8月下旬的一天,吴艳青说邢保家的一个战友是省检察院的领导,可以把赵某某的事情摆平,只要需要钱时其出钱就可以。2010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吴艳青打电话说去找邢保家,其和牛艳青、吴艳青一起由其弟弟开车到水冶镇步行街北头一个小区接上邢保家,邢保家说他的战友正好在安阳检查,住在铁西的锦江之星宾馆,就一起到了锦江之星宾馆楼下,等到10点左右,邢保家和吴艳青两个人上楼去见那个领导,一会儿他们两个人下来说这个事儿能办,其就相信他们了。(1)2010年11月4日8时许,吴艳青说需要6万元到郑州找领导,其就让其妹妹牛艳青将6万元现金送到安阳市平原路富惠二村小区门口,其和邢保家、吴艳青开车在小区门口停着,牛艳青将装有现金的紫色塑料袋给其后,其在车上掏出来6万元现金给了吴艳青。两三天后晚上,吴艳青和邢保家把其叫到水冶吃饭,期间吴艳青说6万元现金用完后他自己还垫了5000元,邢保家说他也垫了2000元。其就从包里拿出了2000元给了邢保家,并说随后再还吴艳青的5000元。这次共计花费6.2万;(2)2010年12月初,吴艳青和邢保家到其家说找县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人送礼需要3万元,当时赵某某在其家坐着,其借了25000元,赵某某答应借给5000元,随后吴艳青和邢保家拿着25000元现金和赵某某一块去取了5000元现金,共拿了30000元;(3)2011年2月7日,吴艳青和邢保家说需要到郑州找领导,其和母亲杨某某感到事情没有起色,就叫上其堂哥牛某某一起去郑州,想见一下省检察院的领���,邢保家开车拉着其和牛某某、杨某某、吴艳青五人到郑州后,邢保家电话联系后说不见家属,随后吴艳青说把钱给他们去找省检察院的领导,其在车上给了吴艳青和邢保家共1.2万元;(4)2010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邢保家说要去县法院活动,需要十一二万元,其从其弟弟牛某某处借了2万元,又和邢保家打出租车到安阳市红旗渠广场,让其妹妹牛艳青从银行取了8万元,连同其带的2万元共10万元给了邢保家;(5)2010年9月份,邢保家说去郑州和领导见面需要现金2万元,其和母亲杨某某从牛艳青卡里取了2万元后在安阳火车站给了邢保家;(6)2010年10月12日邢保家说请市检察院和县检察院的领导需要2万元,其从杨某某那里拿了2万元给了邢保家;(7)2010年10月14日,邢保家说请市检察院的一位检察长吃饭需要1万元,其又从杨某某那儿拿了1万元,15日下午,邢保家说余下1500元,邢保家买了一盒10元的红旗渠烟,剩1490元给了其;(8)2010年12月9日,吴艳青说需要5万元给县法院院长送礼能将赵某某判成缓刑,第二天其在其母亲屋内将5万元现金给了吴艳青,当时李某也在场;(9)2011年2月份,吴艳青说上诉后可以改判成无罪需要到中级人民法院请客送礼,其给吴艳青现金7500元;(10)2011年2月份,吴艳青说还需要到中级人民法院托人办事,其在交通宾馆杨某某屋内给吴艳青现金4千元。2011年1月24日赵某某被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感觉花的钱没有起作用,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而且其回想起开始吴艳青就说他“跑事”这件事谁都不让说,当时由于心里很乱没有顾得上报警。2013年10月赵某某因患肿瘤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将以上情况说了后赵某某说其被骗了。赵某某住院期间吴艳青去看过一次,是说之前跑事儿花钱的情况,当时吴艳青说花了20多万元。其没有见吴艳青和邢保家给谁送礼,每次都是将钱交给吴艳青和邢保家后,由他们两个去送的礼。4、证人牛艳青(牛某某妹妹)陈述:2010年8月份,其姐夫赵某某被关到看守所后,吴艳青多次说认识省检察院的人能给赵某某判缓刑。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吴艳青说要和邢保家一块儿去找省检察院的人,当时牛某某正好在其家。就叫上弟弟牛某甲开车先接上吴艳青,又接上邢保家,邢保家说省检察院的领导正好在安阳检查工作,五个人就到安阳锦江之星宾馆楼下,一直到晚上11点左右,吴艳青和邢保家两人才上楼和人家见面,一会儿下来说这个事情能跑成。第二天其弟弟牛某甲买了两条高档烟给了邢保家,由邢保家去宾馆送给了省检察院的人。2010年9月中旬的一天,牛某某和杨某某说要用2万元给赵某某跑事,牛某某说这钱是给邢保家的,然后牛某某和杨某某带着其给的2万元就走了。2010年11月4日下午,牛某某打电话说还要用60000元,后牛某某和吴艳青、邢保家开车到其楼下,其用塑料袋装着60000元现金给了牛某某,牛某某点了一下就直接给了吴艳青,吴艳青和邢保家就开车说去省里送礼了,其问吴艳青为啥不叫牛某某一起去,吴艳青说送礼不能让太多人知道。2010年12月19日,牛某某打电话说再用80000元,上午11点左右,其和儿子一起到红旗渠广场的工商银行取了80000元现金,刚取好钱牛某某和邢保家就到了银行门口,当时一起到大厅,其把80000元直接给了邢保家,邢保家当时穿一件警用棉袄,把钱装进了棉袄兜里就往县法院去了,牛某某说已经给了邢保家20000元了,一共100000元。5、证人赵某某(牛某某丈夫)证言:2012年7月其因行贿被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3年10月被保外��医,这期间听律师说吴艳青给其跑事,出来才知道其妻子被吴艳青和邢保家两个人骗了40多万元。其住院期间以为吴艳青会主动来说这个事,但吴艳青没有过来说,其让妻子打电话把吴艳青叫到医院,吴艳青只承认花了20多万元给其跑关系没有跑成。出院后找吴艳青要过两次,吴艳青承认给其跑事,不承认接过牛某某的钱,说把钱送给别人都是牛某某,和他没关系。其在和吴艳青谈话过程中录了音,当时在现场的有其和其儿子、吴艳青、李某甲、牛某某共五个人,当时由其儿子拿着录音笔录的音。6、证人杨某某(牛某某母亲)证言:其通过吴艳青认识的邢保家。2010年8月份,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吴艳青说和省检察院的领导有关系,能让赵某某出来,其一直让吴艳青去跑事,前后十余次给吴艳青和邢保家钱物,每次其都知道。(1)2010年12月份,吴艳青和��保家说去县法院、市中院活动需要3万元,牛某某就借了25000元,当时其朋友赵某某正好在其家里,就又借了赵某某5000元,凑足30000元给了吴艳青、邢保家;(2)2011年2月7日,吴艳青和邢保家说去郑州找领导,其也想去看看事情办的怎么样了,吴艳青让其说是他嫂子,正好牛某某也去郑州有事,当时邢保家开车拉着其和牛某某、吴艳青、牛某某五个人一起到了郑州,下车后牛某某给了吴艳青1.2万元,其和牛某某、牛某某住到了锦江之星宾馆,吴艳青和邢保家说去找领导办事,没有住一起,第二天才回安阳;(3)2010年10月份,邢保家说到县法院活动,需要十一二万元,正好牛艳青家有8万元,其就让儿子牛某乙从李某丙的烟酒店借了2万元,牛某某和邢保家一起拿着2万元去安阳找牛艳青拿钱了;(4)2010年9月份,邢保家说去郑州找领导需要2万元,其和牛某某一起从其二女儿牛艳青家里拿了2万元到安阳火车站,当时邢保家什么也没拿,其觉得装2万元钱不安全,就到小卖部买了个手提包、两瓶绿茶、两包面包一起给了邢保家,让他把钱放在了包里,并且让牛某某给他买了火车票,看着邢保家进了站;(5)2010年10月份,邢保家说要请市、县检察院的领导吃饭,需要2万元,就给了邢保家2万元;(6)隔了一天,邢保家又说要请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吃饭,牛某某又给了他1万,后来听牛某某说第二天退回来1500元,其中又买了一盒精红10元;(7)2010年12月份,吴艳青和邢保家说需要5万元给县法院院长送礼能将赵某某判成缓刑,当时手里只有4万元,牛某某给李某打电话借了1万元,牛某某和吴艳青一起说去县法院跑事送礼;(8)2011年2月份,吴艳青说去县法院和市中院活动,分三次从其家拿钱,第一次是7500元,第二次是4000元,第三次是5000元。以上这些都是其亲身经历的,其和女儿都在交通宾馆住,所以什么事都知道。7、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7月份赵某某被关押后,其经常去牛某某家问事情进展情况,知道吴艳青在跑这个事,多次从牛某某家拿钱说是吃饭送礼。原以为吴艳青能办成事,没有想到吴艳青是骗人的。记得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牛某某打电话说吴艳青要5万元钱去找人办事,想借其1万元,第二天早7点多其就将1万元送到了牛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家。当时牛某某和杨某某都在,一会儿吴艳青来后牛某某将她的4万元和借其的1万元都给了吴艳青。听说是去找县法院领导送礼了。8、证人赵某某证言:其和牛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关系不错,经常去串门。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其去杨某某家串门时见杨某某、牛艳青和两个男的在家里,杨某某介绍说两个男的是赵某某的朋友,他们过来��3万元钱给赵某某跑关系,杨某某和牛某某正在为筹这3万元钱发愁,其说可以先从其妹夫那要回来刚还的5000元钱,杨某某让其和那两个男的去其妹夫那里取钱,三个人打出租车到水冶镇教办室楼下,其妹夫把钱送下来直接给了那个较瘦的男子,之后他们就去安阳了。因为关系不错其借给杨某某的5000元钱没有打欠条。其听说杨某某家给了那两个男子四五十万元也没办成事,钱也没有退回来。9、证人牛某甲(牛某某堂弟)证言:赵某某被刑拘后的一天,牛某某打电话让其去水冶接一个人,其开车到水冶先后接上其姐姐牛某某和吴艳青,后来一起去水冶步行街北头接上邢保家,邢保家说他省检察院的战友在安阳检查工作,在锦江之星宾馆住,一行人就开车去安阳,在宾馆楼下等了一会,他们联系好去楼上,没有让其和牛某某上去。一会他们出来说赵某某的事��能办。第二天其在安阳买了烟酒(具体买多少,花多少钱记不清了)给了其姐牛某某。听说他们经常去郑州跑关系。10、证人宋某某证言:其和邢保家是战友,近几年唯一的一次联系是2011年或者2012年的时候,当时邢保家领着一个老头说是被打成重伤了,问其能不能帮忙,是在办公室接待的邢保家,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管那个事,之后再也没有见过邢保家。在省检察院工作期间去安阳巡视过工作,都是公务接待,住中原宾馆和安阳宾馆,其它地方没有住过。其当监所处副处长时办公室位于17楼,一直在17楼办公,没有换过地方。11、证人李某甲证言: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中午,吴艳青打电话让其一起去安阳办事,在公交车上吴艳青说去肿瘤医院看赵某某,并说估计要说给赵某某跑事的事。到医院见牛某某、赵阳都在病房,赵某某说牛某某让吴艳青跑事花了不少钱,但是一点作用没有起,让牛某某和吴艳青两人都把这个事说一说,看钱都花到哪了,让吴艳青想办法退回来一部分。牛某某算了算说总共花了40多万,吴艳青说最多也就花20多万。吴艳青还说牛某某只给了他几万元,给了邢保家十几万,还有就是去郑州七、八趟吃饭、送礼花了一些钱。吴艳青还说为赵某某跑事他自己垫了5000元,邢保家垫了2000元,当天在赵某某的病房里说了两个多小时。在回去路上吴艳青还一直说出了力不落好之类的话,其不知道谈话时被赵某某现场录音,吴艳青被拘留后,赵某某找到其说在肿瘤医院当天录了音。后来赵某某让其听了听录音,其只听了一部分,是当时谈话的内容。12、证人牛某某证言:2011年过年的时候,其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去郑州时趁牛某某的车,车上有牛某某、杨某某、吴艳青,开车的是一个男子��在路上聊天时得知开车的男子叫邢保家,从谈话中知道他们去给赵某某跑事,听吴艳青、邢保家跟牛某某说去请省检察院的领导吃饭、洗澡,并且说已经去郑州六七趟了,还见牛某某给了吴艳青一沓钱,估计有一两万,说是送礼用的。其办完事后回到牛某某他们那里,吴艳青和邢保家说是去见省检察院的领导,牛某某打开汽车后备箱说有酒和烟,其看见有一瓶五粮液和两条中华烟,吴艳青和邢保家就开车走了,其和牛某某、杨某某一起到锦江之星宾馆等,天快黑时其给吴艳青打电话说正在和省领导洗澡,过了一个多小时,又打电话说让再等,到晚上十点多再打电话就没有人接了,其和牛某某、杨某某就用其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第二天下午才见到吴艳青、邢保家,他们对牛某某说赵某某很快就能放出来。13、证人牛某乙(牛某某弟弟)证言:2010年12月份��一天早上,邢保家到其母亲家里找到其姐牛某某说需要10万元去县法院给赵某某跑事送礼,牛某某说只有80000元在牛艳青那儿放着,牛某某借了其20000元,邢保家开车拉着牛某某就去找牛艳青拿钱了。后来听说到安阳找到牛艳青取了80000元,加上其借给牛某某的20000元,一共100000元都给了邢保家。14、证人关某证言:2010年的时候,其和妈妈牛艳青一起去红旗渠广场附近的一个工商银行取了好多钱,都放在一个塑料袋里。取完钱在银行门口等,一会儿其大姨牛某某和一个高个子男的来到银行门口,其和牛艳青、牛某某、那个男的一块进到银行大厅,牛艳青把钱都给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穿一件棉大衣,他把钱塞到衣服口袋里。当时听他们在说给领导送礼之类的话。那个男的脸上有一颗痣,个子挺高。其和其妈妈就去过一次红旗渠广场的那个银行,而且那天一个取钱的老爷爷跟银行里的阿姨吵起来了,吵的时间很长,所以印象很深。15、证人牛某丁证言:其跟牛某某、赵某某、吴艳青关系都很熟,认识邢保家是通过工作关系。2011年或者2012年的时候,吴艳青说过他和邢保家一起给赵某某跑事儿。吴艳青说通过他让牛某某认识了邢保家,邢保家的一个战友是省检察院的领导,可以帮赵某某减刑。还说他和邢保家、牛某某多次到郑州去见那个领导,请人吃饭送礼,说吃一顿饭就需要花一两万块钱。后来赵某某被保外就医后看望赵某某时,又听赵某某说吴艳青、邢保家两个人给他跑事儿花费了几十万块钱,没有起作用,赵某某保外就医后找过吴艳青问钱的去向,吴艳青说没有拿过赵某某家的钱,请客送礼花的钱都是牛某某花的,当时赵某某很生气。其当时觉得吴艳青这样做不地道,后来还给吴艳青提过这件事,吴艳青���他没有克扣过牛某某一分钱,全部的钱都花了。16、证人李某丙证言:前几年牛某乙到其烟酒门市说有急事要用钱,借过其20000元钱。17、赵某某与吴艳青谈话录音光盘:被告人吴艳青承认从牛某某处拿钱。18、辨认笔录:经赵某某辨认,吴艳青、邢保家就是2010年12月份在杨某某家见到的两个男子;经李某辨认,就是吴艳青就是多次骗牛某某钱的人;经牛艳青辨认,吴艳青、邢保家就是多次骗取牛某某钱的人。19、住宿发票一张:2011年2月8日付款人为牛某某、收款人为郑州金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一张。20、牛艳青工商银行存、取款明细。21、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重字第1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安阳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赵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0月31日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2、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2015年1月6日被告人邢保家、吴艳青分别在安阳县水冶镇被抓获。23、户籍证明:被告人邢保家、吴艳青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保家、吴艳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认识领导、能为赵某某的刑事案件提供帮助为由,多次骗取牛某某现金,其中邢保家、吴艳青共同骗牛某某现金104000万元;邢保家单独骗取牛某某现金148510万元;吴艳青单独骗取牛某某现金57500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没有要过被害人的钱、也没有找领导要求帮助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牛艳青、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证明邢保家、吴艳青多次骗牛某某现金,证人李某甲、牛某丁等人证言证明赵某某出狱后让吴艳青退钱,且录音材料中吴艳青也承认收取牛某某现金的事实,故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被告人邢保家、吴艳青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保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艳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邢保家、吴艳青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 岩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