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深大物资贸易商行与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深大物资贸易商行,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深大物资贸易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加林。被执行人: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