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玉春诉宗传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春,宗传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84号原告宋玉春,男,汉族,农民。被告宗传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春与被告宗传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娟—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