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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玉春诉宗传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春,宗传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84号原告宋玉春,男,汉族,农民。被告宗传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春与被告宗传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娟—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