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商丘市仁和糖酒有限公司与崔胜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仁和糖酒有限公司,崔胜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0号原告商丘市仁和糖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胜磊,又名崔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仁和糖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胜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仁和糖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崔胜磊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仁和糖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胜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商丘市仁和糖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仲秋审判员 梁培勤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