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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鹏诉袁修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袁修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327号原告周鹏,男,41岁。被告袁修彬,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袁修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弥博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