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华宇制罐厂与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华宇制罐厂,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03号原告宜兴市华宇制罐厂,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A区。投资人宗维康,该厂厂长。被告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陈家山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华宇制罐厂与被告宜兴市华宇制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华宇制罐厂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华宇制罐厂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华宇制罐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09元,由原告宜兴市华宇制罐厂负担。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重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