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一仲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宏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一仲字第00067号申请人王宏涛,个体运输业主。委托代理人兰正利(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路(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王宏涛因不服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十仲裁字第1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王宇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君、张曼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宏涛申请称:十堰仲裁委员会(2015)十仲裁字第120号仲裁裁决认为在仲裁阶段的申请已在法院审理过,故本次在仲裁阶段属重复起诉,驳回仲裁申请错误,请求撤销。其理由如下:1.申请人诉求的对象是自己的保险公司而不是之前的事故对方责任保险公司;2.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是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3.申请人诉求的标的并非之前法院审理的范围部分,而是其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害的另外部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故只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才能撤销。而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应被撤销的理由是仲裁委应支持其仲裁请求而未支持,此属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情形,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故其申请撤销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十仲裁字第120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宏涛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王宏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宇鹏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奚 悦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