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新与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08号原告:李新。被告: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44-1号(1-1-1)。法定代表人:隋宏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与被告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新承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