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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34号原告:梁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隘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韦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萍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