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4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34号原告:梁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隘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韦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萍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