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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市晋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晋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虎只,李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晋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晋瑞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漳源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该公司理事长。原审被告刘虎只,男,汉族。原审被告李兰,女,汉族。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治市晋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虎只、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长治市晋源泰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