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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汤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汤某某要求宣告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儿媳付某某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走未音讯,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付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xxxxxx,系申请人汤某某儿媳。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xxxxxxxxxxx,系被申请人付某某之母。本院认为,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付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付某某为失踪人;指定孟某某为失踪人付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