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4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陈丙章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陈丙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10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姚晓军,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钢,男,该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佳佳,女,该分局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陈丙章,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决[2015]03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西国土决[2015]03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称,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08年度第3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西固原油商业储备库用地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0]119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兰政建[2010]145号),被执行人陈丙章占用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新滩村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依法征收,用于兰州原油商业储备库项目建设。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于2014年9月19日发布《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原油商业储备库项目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公告》,并按程序完成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等工作。因被执行人陈丙章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拒不搬迁、拒不交出土地,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西国土决[2015]03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通知其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搬离房屋、交出土地并办理补偿安置事宜,并告知若其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者西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复议、起诉期限届满,经依法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交出其位于西固区陈坪街道新滩村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并办理补偿安置事宜。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及陈述材料、房屋价格评估分户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08年度第3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西固原油商业储备库用地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0]119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兰政建[2010]145号)、《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原油商业储备库项目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公告》、《兰州原油商业储备库集体土地上安置补偿方案》、《西固区拆除陈坪街道新滩村陈丙章宅基地房屋风险评估报告》、听证告知书、催告书、信用社拆迁资金到帐证明等。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陈丙章占用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新滩村38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依法征收,用于兰州原油商业储备库项目建设。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根据甘政国土发[2010]119号、兰政建[2010]145号文件,于2014年9月19日发布《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原油商业储备库项目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公告》,对征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登记等事项进行公告告知。2014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发布《兰州原油商业储备库集体土地上安置补偿方案》,对安置方式、安置政策等事项进行告知。被执行人陈丙章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拒不搬迁、拒不交出土地。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陈丙章送达了房屋价格评估分户表、评估结果告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2015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西国土决[2015]03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于当日向其送达,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搬离房屋、交出土地、办理补偿安置事宜,并告知其若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者西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既未在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又未执行该行政决定。现复议、起诉期限届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西国土决[2015]03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对被执行人陈丙章作出的西国土决[2015]03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本案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适用该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的西国土决[2015]03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富德审 判 员  张陇山代理审判员  张倩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沛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