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彦彬与李晓臣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彬,李晓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642号原告刘彦彬,男,汉族,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晓臣,男,汉族,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彬诉被告李晓臣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彦彬负担。审 判 长 李丽红人民陪审员 高英彬人民陪审员 马光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