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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彦彬与李晓臣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彬,李晓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642号原告刘彦彬,男,汉族,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晓臣,男,汉族,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彬诉被告李晓臣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彦彬负担。审 判 长  李丽红人民陪审员  高英彬人民陪审员  马光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