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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娇申请执行周自强、徐宇与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77-1号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关于陈娇申请执行周自强、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自强的鄂C×××××、鄂C×××××、鄂C×××××号小型客车三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我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需要解除对周自强所有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自强的鄂C×××××、鄂C×××××、鄂C×××××小型客车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承办人司之有。电话1338715****.审核人:审批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77-1号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关于陈娇申请执行周自强、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自强的鄂C×××××、鄂C×××××、鄂C×××××号小型客车三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我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需要解除对周自强所有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自强的鄂C×××××、鄂C×××××、鄂C×××××小型客车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承办人司之有。电话1338715****.2016年2月14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