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63号原告苏州市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小龙、徐飞,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志法。原告苏州市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8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姝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