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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新文、赵小兰与被执行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文,赵小兰,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小兰,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吴新文之妻。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新文、赵小兰持生效的(2015)洋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李強支付吴新文、赵小兰油料款15793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強已履行4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现被执行人正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文成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