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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石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双赫矿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石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双赫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26号之一原告大石桥市石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春胜,总经理。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双赫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升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石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双赫矿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石桥市石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石桥市石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石桥市石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00元,减半收取1,405.00元,保全费1,150.00元,共计2,5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斯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