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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卫兵与朱秀焕、朱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兵,朱秀焕,朱先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656号原告王卫兵,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先海,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兵诉被告朱秀焕、朱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卫兵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汪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