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步建与魏晓珺、魏晓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步建,魏晓珺,魏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25号申请执行人陈步建,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魏晓珺,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魏晓锋,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陈步建申请执行魏晓珺、魏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2013)延民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晓珺、魏晓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