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惠林与被告周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惠林,周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徐惠林。委托代理人李轩,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敬。原告徐惠林与被告周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惠英、全秀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惠林诉称:2011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以其黄石商业银行存折质押给原告,借款期限一年,如发生诉讼,约定由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当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8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2015年4月7日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2015年5月以后每月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未按约付息。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同时支付该款按月息2%(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0.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款合同、借条、单位证明、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双方发生了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服务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追讨债权支付了律师费用。被告周敬未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三,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利率2%,被告以其黄石商业银行存折质押给原告,借款期限一年,如发生诉讼,由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当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8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当日给付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未偿还,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9日止。2015年4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4万元借款年底前还款1万元,月利息2.5%,拖欠的利息7000元两个月内还清,2015年5月以后每月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仍未按承诺履行,为此成讼。同时查明,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将借款给付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一次借款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第二次借款被告虽承诺月利率2.5%,但原告现主张月利率2%,亦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起诉时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的请求,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徐惠林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用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周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125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毅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卿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