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成华与杨应东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成华,杨应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财保2号原告朱成华,男,1970年8月6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被告杨应东,男,1976年10月19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成华诉被告杨应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洪彬建筑有限公司在景谷县文化公园河道改造工程中的工程款予以保全,该工程中,被告杨应东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除2%的公司管理费及5.83%税款外,均为杨应东个人工程款。原告朱成华申请保全金额为3126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成华对被告杨应东的诉讼保全申请;二、景谷洪彬建筑有限公司不得对被告杨应东支付景谷县文化公园河道改造工程款31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菊审判员 陈朝富审判员 庞育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朦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