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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小桃与罗应宝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桃,罗应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12号申请人赵小桃,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生,被申请人罗应宝,男,回族,1969年5月21日生,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小桃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2月3日发出(2016)青2221民督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罗应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罗应宝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2月1日(2016)青2221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365元,由申请人赵小桃承担。审判员  苏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