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小桃与罗应宝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桃,罗应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12号申请人赵小桃,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生,被申请人罗应宝,男,回族,1969年5月21日生,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小桃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2月3日发出(2016)青2221民督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罗应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罗应宝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2月1日(2016)青2221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365元,由申请人赵小桃承担。审判员 苏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