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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1号原告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被告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9号楼。本院在审理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诉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鲁0781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行北京永丰路支行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