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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62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鲁某某,男,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鲁智勇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