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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支行与王敏借款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支行,王敏,赵琴琴,任洋洋,隆娜娜,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支行。住所地:翼城县。负责人薛小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京,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男,住翼城县。被告赵琴琴,女,住翼城县。被告任洋洋,男,住翼城县。被告隆娜娜,女,住翼城县。被告XX,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支行与被告王敏、赵琴琴、任洋洋、隆娜娜、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 力人民陪审员  XX兵人民陪审员  李光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