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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兰英与雷鸣、林强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英,雷鸣,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吴兰英,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鸣,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林强,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兰英与被执行人雷鸣、林强合伙协议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目前,被执行人林强已履行还款30,000元,并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但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