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26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王卫军、孙梦、蔡防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王卫军,孙梦,蔡防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初字第2610-2号原告张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梦杰,女,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卫军,男,汉族。被告孙梦,女,汉族。被告蔡防震,男,汉族。原告张磊与被告王卫军、孙梦、蔡防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梦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卫军、孙梦、蔡防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8日,被告王卫军、孙梦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利息按照月息5﹪计算,若到期不归还借款,二被告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同时支付5﹪的罚息,并按照200元/天支付追偿费用。被告蔡防震作为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该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卫军、孙梦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同时判令被告蔡防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庭审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借据一份;2、收据一份;3、转账凭证三份;4、证人陈连营出庭作证证言;5、录音光盘一张;以上证据以证明被告王卫军、孙梦借款及被告蔡防震担保的事实。被告王卫军、孙梦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蔡防震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卫军与孙梦系夫妻关系,因需用款。于2014年1月18日,经与原告及被告蔡防震协商,被告王卫军、孙梦借原告张磊现金500000元,被告王卫军、孙梦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份借据上载明借款期限为60日,即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月利息为5﹪。借据上另载明,借款人若到期不归还借款,自愿承担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支付5﹪的罚息,并按照200元/天支付追偿费用。被告蔡防震作为保证人,在该份借据上签名摁印。同日,原告安排案外人陈连营,并通过陈连营给被告王卫军、孙梦现金500000元,被告王卫军、孙梦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显示被告王卫军、孙梦收到原告现金500000元整。该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王卫军通过其父亲王安账户,于2014年8月15日还款70000元,原告向被告王卫军出具收到条一份。另查明,该笔借款本金500000元,按照年息36﹪计算,到2014年6月7日,该笔借款孳生利息为7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双方引起纷争。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告王卫军、孙梦未及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导致本纠纷的产生,故被告王卫军、孙梦应承担此纠纷产生的全部责任。被告蔡防震作为担保人,在被告王卫军、孙梦出具的借据上签名,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由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蔡防震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至于利息,由于双方约定利率过高,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已给付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36﹪计算,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鉴于被告王卫军、孙梦已归还该款70000元,该款按照年利率36﹪计算,作为借款本金孳生利息归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卫军、孙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按年息24﹪计算,从2014年6月8日起计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防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卫军、孙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李国卿人民陪审员 毛红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亚男 微信公众号“”